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金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418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362号 |
案号 | (2015)江宁执字第049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9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73500元(截至2015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罚息3188.28元(截至2015年10月15日,之后罚息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75%标准计算至被告按约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路三江、赵梦兰、史金华、李晔昉、于轩、张丽、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甘肃诚德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41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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