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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K12057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民初461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00万元、利息(截止至2015年2月9日为1619217.86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年利率7.8%计算);二、如被告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常州市金时代灯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遥观镇长虹路,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武字第08028832号房屋及他项权证号为武他项(2013)第1129号的土地)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房屋优先受偿的范围以1300万元为限,土地优先受偿的范围以3200万元为限;三、被告江苏圣润实业有限公司对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9800万元的范围内向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陶振伟与朱闽素对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7000万元的范围内向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900元,由原告西太湖公司负担75004元,由被告时代公司、金时代公司、圣润公司、陶振伟、朱闽素共同负担699896元,被告时代公司、金时代公司、圣润公司、陶振伟、朱闽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699896元迳付原告西太湖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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