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陶振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K1205746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常商初字第00109号 | 
| 案号 | (2015)常执字第0035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23 | 
| 发布日期 | 2017-03-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归还融资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2月2日为769497.23元,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远扬钢管有限公司对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1600万元的范围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陶振龙、周静、朱闽素、陶振伟对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计在1600万元的范围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417元,由被告大自然印刷公司、时代包装公司、远扬公司、陶振龙、周静、朱闽素、陶振伟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91417元迳付中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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