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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振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K12057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常商初字第00311号
    案号 (2015)常执字第00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2
    发布日期 2015-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时代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武进农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利息430403.88元(暂算至2014年7月20日,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6395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19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976.5元,由时代公司负担,并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应负担的诉讼费86976.5元直接支付给武进农行; 三、如时代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武进农行有权以时代公司用以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常房武他字第08028793号)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武他项(2013)第1001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1100万元为限; 四、如时代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武进农行有权以时代公司用以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常房武他字第08026927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武他项(2011)第439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1500万元为限; 五、陶振伟、朱闽素对时代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时代公司追偿; 六、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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