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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大师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118640-1
    执行依据文号 京朝劳人仲案字【2017】第06473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4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大师兄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凤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的工资差额三万一千二百三十元七角四分;二、宜兴大师兄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凤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万零五百六十元二角五分;三、宜兴大师兄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凤颖年底十五薪一万五千元及电脑补助三千元;四、驳回赵凤颖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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