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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华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柏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990131
    执行依据文号 丹仲裁字(2012)第26号
    案号 (2013)沈中执字第00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04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华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丹东东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支付所欠人民币货款304,777.85元和违约金499,866元,共计人民币804,643.85元;、二、申请人丹东东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其它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11,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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