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工罚(2020)5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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