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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3255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执230号
    案号 (2019)辽02执恢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华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欠付利息6.703万元,并给付以单笔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4375%标准,自每笔借款到期日起算至欠款还清日止的罚息和合同约定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牟诚、被告施新、被告毛斌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牟诚、被告施新、被告毛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华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492.12元,由被告被告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牟诚、被告施新、被告毛斌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华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欠付利息6.703万元,并给付以单笔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4375%标准,自每笔借款到期日起算至欠款还清日止的罚息和合同约定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牟诚、被告施新、被告毛斌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牟诚、被告施新、被告毛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华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492.12元,由被告被告中煤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牟诚、被告施新、被告毛斌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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