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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平市中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修志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116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9民初1538号
    案号 (2018)黑0109执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伟志赔偿原告袁文兰医疗费423686.25元、120急救车费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护理费53918.5元、营养费18000元、出院后复查检查费及外购药品费4115元、残疾赔偿金295276.6元、残具配置费用111600元,合计916404.35元,扣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已付款120000元,余款79640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二、被告金伟志给付原告袁文兰病例复印费205.50、鉴定费3300元,合计3505.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伟志赔偿原告袁文兰精神抚慰金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任健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四平市中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袁文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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