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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30****8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12148号、(2019)粤20民终7197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5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4606968】。一、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www.xinyancha.cn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侵犯原告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2489275号、第22489872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停止使用心研茶字样进行招商加盟,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包装;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心研果饮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门店、照片、宣传海报、杯体、包装袋等使用侵犯原告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2489275号、第22489872号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包装; 三、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 四、被告中山市古镇心研果饮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中山市古镇心研果饮品店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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