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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30****8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7056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4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刘乐与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代理合作合同》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乐合同款项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原告刘乐负担3300元,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2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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