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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680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241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10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葛鹏投资款5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鹏租金损失25000元; 三、驳回原告葛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8.6元(原告葛鹏已预交8653元),由被告广 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原告葛鹏负担 2403.6元。原告多交纳的受理费457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受理费由被告广州市 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葛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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