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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680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5612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8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费水勤与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 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费水勤返还合同投资款40797 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 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费水勤赔偿3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费水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费水勤负担1321元,被 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79元,被告广 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321元在上 述判决还款期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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