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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680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73民终3224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4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黄皖莹、韦凯元、陈一伦、陈家润与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黄皖莹、韦凯元、陈一伦、陈家润加盟费、管理费共计978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皖莹、韦凯元、陈一伦、陈家润经济损失8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6元,由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黄皖莹、韦凯元、陈一伦、陈家润,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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