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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信市监处〔202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9
    决定机关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梁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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