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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5****895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89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邹辉、徐芹芳与被告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2019年4月30日起解除;二、被告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辉、徐芹芳购房款607000元;三、被告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辉、徐芹芳所偿还的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7)1560216)的按揭贷款利息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四、被告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辉、徐芹芳商品房利益损失172546.16元;五、驳回原告邹辉、徐芹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4元,由被告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42元,由原告邹辉、徐芹芳负担1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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