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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442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511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恢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4,399,564.28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宝宏、叶艳萍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50元,共计51,629元,由被告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被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宝宏、叶艳萍对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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