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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868****42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02民初689号
    案号 (2018)鲁1702执1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阿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损失人民币2610410.5元及违约金。被告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阿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胡磊、秦培娜、蔡浩翔、胡中田、张素兰、胡红勤、薄文华、薄桂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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