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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属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倪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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