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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30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暗访小组提供的线索,在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的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机修车间液化气瓶混放(氧气与乙炔)且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锌粉未设置防潮托盘。雨水池未设置“有限作业空间”安全警示标志、高温熔融作业岗位未设置“遇水爆炸”安全警示标志、储存锌粉的场所无“不能用水灭火”安全警示标签。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以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为由立案。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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