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公(常)行罚决字[2019]50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01月16日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上午,我局常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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