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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458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597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1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均佳五金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33502.76元及利息(利息以33502.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2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均佳五金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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