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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安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5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22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MM集团向原告支付款项美金2598521.7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1997年5月22日起至1998年2月22日止,逾期利息从1998年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 二、若被告CMM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告可以从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中侨实业的质物所得款项中受偿。 三、被告中侨实业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CMM集团追偿。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美金2300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所负之数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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