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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友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惠世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816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硕商初字第00130号
    案号 (2016)苏0291执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惠世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合力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9月13日止,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计算;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惠世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力公司律师费损失56600元。 三、合力公司有权对惠世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以惠世扬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1525号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755760元范围内)、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1527号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522480元范围内)、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1530号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588480元范围内)、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1540号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588480元范围内)、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1532号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5520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友福公司对惠世扬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友福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惠世扬追偿。 案件受理费260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681元(此款已由合力公司预交),由惠世扬负担(合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6681元由惠世扬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惠世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合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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