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MA****8U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56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25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五大连池市怀德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偿款1,493,355.83元;二、五大连池市怀德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偿款利息20,122.96;三、五大连池市怀德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偿款利息(以1,493,35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至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7.70%计算);四、五大连池市怀德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逾期担保费36,503.75元;五、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富瑜、崔俊标、孟德利、李久峰、胡淑霞、胡树财、刘冬梅、李亚楠、郭怀德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6元(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付),由五大连池市怀德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给付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富瑜、崔俊标、孟德利、李久峰、胡淑霞、胡树财、刘冬梅、李亚楠、郭怀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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