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356****360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1471号 |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3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484043.3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269464.47元(截至2018年6月26日,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484043.37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488元; 四、被告涂传桥、杜小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涂传桥、杜小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10元,因原告于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应退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1582元,由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5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涂传桥、杜小玲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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