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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小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6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3民初784号
    案号 (2018)赣0103执18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NCDKBD2017010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630910.1元及利(罚)息(截止2018年3月23日为1052.96元,并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三、若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轮胎(附抵押清单),所得价款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昌赫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鑫源轮胎有限公司、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江西盛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毛立新、万小莲、涂传桥、杜小玲、涂凤明、陈宝香、张建华、唐小红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3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25元,由十四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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