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将渣土裸露堆放在场地内,未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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