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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将渣土裸露堆放在场地内,未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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