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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7****296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063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9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浙江华甸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妥,本院照准。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利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进行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078元;二、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10078元为基数给付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16元,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3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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