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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05****736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2463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491980元及利息(其中以8788149.7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2851185.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612元,减半收取688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888元,由被告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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