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迪)质技监罚字[2017]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产品;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捌万伍仟壹佰壹拾捌元伍角(¥85118.50);3、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3400.00);共处罚没款捌万捌仟伍佰壹拾捌元伍角(¥88518.5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4 |
决定机关 | 迪庆藏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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