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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春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903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0510号
    案号 (2015)锡法北执字第00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嘉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契约。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锡山经济开发区春象路30号标准厂房A1—A3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嘉业公司。 二、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嘉业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以50万元/年的标准,自2014年4月26日起算至实际腾房搬离之日止),物流公司此前交付的15万元可从中抵扣。 三、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嘉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物流公司实际欠付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8日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嘉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物流公司负担644元,嘉业公司负担1000元(嘉业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物流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物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嘉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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