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春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903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0510号 |
案号 | (2015)锡法北执字第00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24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嘉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契约。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锡山经济开发区春象路30号标准厂房A1—A3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嘉业公司。 二、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嘉业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以50万元/年的标准,自2014年4月26日起算至实际腾房搬离之日止),物流公司此前交付的15万元可从中抵扣。 三、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嘉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物流公司实际欠付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8日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嘉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物流公司负担644元,嘉业公司负担1000元(嘉业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物流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物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嘉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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