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裕鲁(青岛)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宗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6494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5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本金6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罚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 二、被告裕鲁(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朱铎军、被告韩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505号东苑绿世界小区B18号楼2单元402户房产、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号楼1单元102户房产、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4号楼2单元1702户房产、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水岸府邸东区小区8号楼1单元901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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