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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盛明基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74****12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民初114号
    案号 (2021)粤07执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7(报)借字第10020179913423207号《借款合同》; 二、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5,6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计至2020年9月20日,拖欠本金产生的利息6,939,091.68元,拖欠本金产生的罚息0元;拖欠利息产生的罚息80,360.98元,拖欠复利40.35元,拖欠各项利息合计7019493.01元;拖欠本息共计222,699,493.01元。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和方式计算各项利息】; 三、如果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项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原告对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融农商债转字[2017]第05号《债权转让合同》所载债权标的[即(2015)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而拥有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应收账款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即实际处置质押物时所得的净收益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果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项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由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丕志、珠海盛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文贯、重庆艾诺希尔进出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晟创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分别对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第二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分别在人民币 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项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重庆盛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第二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1155297.47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297.47元由重庆派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丕志、珠海盛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文贯、艾诺希尔、重庆艾诺希尔进出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晟创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盛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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