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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8****2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10569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5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8064474.89元及利息(以806447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9284.6元。三、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详见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四、被告如皋市富丝达茧丝绸有限公司、江苏现代蚕桑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云南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周家华、朱琴对被告如皋市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020元,由被告如皋市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如皋市富丝达茧丝绸有限公司、江苏现代蚕桑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云南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周家华、朱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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