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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8****2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1298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4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七原告工资欠款,具体如下:给付原告汪红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款25104.48元;给付原告梁广和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款9900元;给付原告刘德祥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款9900元;给付原告俞伯和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工资款7962.6元;给付原告刘海如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款9900元;给付原告孙学进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款9900元;给付原告顾陈荣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款4000元。以上款项直接汇至七原告在被告处的工资卡账号(详见工资汇总表银行账号一联)。 二、上述给付义务,若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支付七原告违约金15000元。七原告有权就上述工资款中被告未履行的部分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工资欠款纠纷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与上述履行款一并给付七原告)。 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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