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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8****28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10312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4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虎、李琳7201386.22元;二、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虎、李琳1000000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7.1775%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虎、李琳800000元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7.1775%计算的利息损失;四、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虎、李琳3000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7.1775%计算的利息损失;五、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虎、李琳2401386.2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7.1775%计算的利息损失;六、被告周家华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陈虎、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7855元,由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周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85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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