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278****28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11398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32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现代蚕桑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83%,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江苏现代蚕桑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新华社区和肖陆村1028亩的土地经营权(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以及该土地上的桑树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小兵、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周家华对被告江苏现代蚕桑产业园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60元,由被告江苏现代蚕桑产业园区有限公司、王小兵、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周家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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