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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7****95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1民初1966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小华支付工程款3563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5635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8元,由被告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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