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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050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X1H174B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237室2019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NO.2018G33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分局依法对其相关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时,发现2栋建筑物(3#和12#住宅)未办理相关验线手续。2019年12月24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许仁松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共13栋建筑(A-01#、A-02#、A-03#、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地下室),目前已全部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来函所述2栋建筑(3#和12#住宅)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19〕786572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19年12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9年12月2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3.2019年12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惩戒。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6
    决定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