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岸市监处字〔2020〕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材料,承认违法事实。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0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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