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22号被处罚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社区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92号负责人:钱建忠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西湖区的三墩基地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8年开始将部分仓库租赁给杭州家宝油漆有限公司,但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九)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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