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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6日晚上22时左右,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庆春路/大学路人行过街设施工程顶管范围内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探测复测报告》,对其报告中显示的4个异常区域进行钻孔取样,2020年7月27日0:10分,当事人对位于庆春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庆春路由东向西最南侧的机动车快车道的点位使用一台地质勘探机钻进行钻孔取样,在钻孔施工钻至距地面约1米深的位置时,发现钻孔处冒出不明气体,当事人立即报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巡护人员。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到达现场进行开挖抢修,发现被毁损的管道为中压BФ529燃气钢管,管材为钢管,埋深约1.0m,压力等级为中压B,公称直径为DN500,管道上方有警示带。该燃气管道被当事人使用地质勘探机钻了三个孔,其中有一个孔已被钻破造成了燃气泄漏,另外两个孔还未钻破。当事人在案发当天进行钻孔取样时,并未通知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施工。经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全力抢修,于2020年7月27日8时02分抢修修复完毕。当事人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为单位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点第二项,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条件,按一般处罚确定罚款金额,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