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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城法罚字[2017]第21033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7月26日14时30分,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南站枢纽配套彩虹快速道路工程工地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用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8
    决定机关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钱建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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