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讷河市神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28176****1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9)黑01民终2 5 9 9号 |
案号 | (2019)黑0102执38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8)黑0 1 0 2民初5 0 9 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第五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8)黑0 1 0 2民初5 0 9 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讷河市精益食品有限判决生效 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川典 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735, 46 3. 60 元; 三、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8)黑0 1 0 2第二项为:被上诉人讷河市精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川典 当有限公司20参给未还本金的利息,按照 年利率24%计付; 四、驳回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川典 当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 064 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川典 当有限公司负担7, 609,元,由被上诉人讷河市精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神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 45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 521 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川典 当有限 公司负担2,9 3 4 元,由被上诉人讷河市精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神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 0,5 8 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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