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镇)应急罚〔202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应急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堵塞应急通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你单位堵塞应急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堵塞应急通道的事故隐患的事实;  2、宋婷婷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堵塞应急通道的事故隐患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堵塞应急通道的事故隐患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0年1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20〕077号,当事人依法未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