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永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197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昆商初字第02074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18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9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49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6394元,由被告蓝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上海三一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以上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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