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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永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197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4170号
    案号 (2016)津0106执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日期 2016-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琳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林永达、林忠基、王靖涛、张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00元,由被告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林永达、林忠基、王靖涛、张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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