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永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197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商初字第01840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电溶机电(昆山)有限公司加工款342999.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第一部分以5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6日起算;第二部分以267499.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9日起算;第三部分,以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5日起算;统一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为335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70元,二项合计5728元,由被告蓝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电溶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蓝姆公司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以上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两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