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贾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766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090号 |
案号 | (2015)嘉执字第009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4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携其财产从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陈翔路698号扩建车间二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租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五、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实际使用费(该房屋实际使用费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每月人民币2万元计,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六、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609.6元;七、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双昶橱柜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2万元;八、原告上海曙顺交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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